《企业法》立意就是政企不分

2016年10月25日16:37新浪财经

  文/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陈清泰

  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等这些体制性问题,几十年得不到解决,不是党和政府不重视,不是政策出的少和文件写的不到位,实践证明,政策性调整不能替代体制改革,《企业法》的立意就是政企不分,企业法的主张就是政府管企业这是肯定的。

  《企业法》立意就是政企不分《企业法》立意就是政企不分

  第一,国企深层次体制问题最终的解决,要靠企业制度。

  1993年,我们颁布了《公司法》。相应的政府有管企业、管运作的模式。政府在企业之外,管企业的人和事,这是法律规定的。一是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目前顶层国企仍受企业法调节。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等这些体制性问题,几十年得不到解决,不是党和政府不重视,不是政策出的少和文件写的不到位,实践证明,政策性调整不能替代体制改革,《企业法》的立意就是政企不分,企业法的主张就是政府管企业这是肯定的。当前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主导方面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的自身,而是在国家层面推进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资本化。

  第二、重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现代企业制度,从源头上深刻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排除私有化的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即借助现代公司的制度安排行程,包括有资本投资或拥有股权的千万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关系,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二是企业全部法人财产。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基本权益。四是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者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五是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时间已经过去20多年,现代企业制度的如上特征在企业中尚未普遍体现。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还存在。今天很多纠结和争论的一个原因就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缺乏理解,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管理企业,如何用政府力量做强做大,轻视了企业制度转型的重要性,顶层国企的整体转制一直未能实质性进行。

  三、“管资本为主”的两种理解,两种做法,两种结果

  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是一件新事物,需要在事件中加深理解,对一些含混的概念尚需澄清。在一些文件中把管资本与企业的概念、管理方式混杂在一起,监管机构除了管企业,还要管资本,越管越宽、越管越细,使企业不知所措。

  实际上目前对“管资本为主”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管资本是指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对象由“企业”转变为“资本”,实现这个转变必要的前提是国有资产实现形式要有实物形态的“企业”,转换成价值形态的“资本”。否则就没有“资本”这个对象可供监管。

  随着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资本化,监管部门应该转向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的监管。通过投资运营机构的隔离,监管机构与实体企业将不再有直接的产权关系,也无权穿越投资运营机构干预其投资的公司。监管机构不管企业,政企分开将顺理成章。

  “管资本为主”是指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应逐步尽数资本化、证券化,而在某些特殊领域不排除政府直接管企业。

  对“管资本为主”还有另一种理解,认为管资本为主,是在继续强化对未转制企业监管的同时,还要把监管扩张到这些企业可以运作的资本,包括重点管好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布局”等。

  管资本为主是中央的重要决策,是这一轮国企改革的亮点,是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诸多体制性矛盾的一把钥匙。但是两种理解、两种做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四、向管资本为主转型

  向管资本为主转型不是立即可以实现的,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一过程就是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转换,是企业制度的替代,是国有企业向市场主体“属性”的变迁,也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型。

  五、科学界定“国有企业”,把握企业转制的方向

  目前无论政府文件还是媒体大都把市场主体称作“企业”,把与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统称“国有企业”,这种称呼造成概念混淆、政策混淆。政府部门往往用管国有企业的办法管国有投资的公司,或穿越“国有企业”管到其投资或控股的“公司”。最近国家出台了系列指导性文件,文件有很多是如何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问题是文件所指的“国有企业”没有准确的界定。国企“转制”的关键是“转”,清晰界定两种企业制度十分重要。两种企业制度“并存,但不意味着两中企业“并重”。对市场主题的称谓应当遵循企业制度,而不是所有制。

  (作者在首届野三坡中国经济论坛上的演讲)

  (本文作者介绍: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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