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免费载人,出事故也要赔钱吗?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无偿载人引发的索赔案。

  事发当天,林先生开车免费载朋友去参见婚宴,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朋友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为此,受害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80多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坐而免责,但考虑到林先生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因此,可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如今,有车一族帮忙载人已是常事。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谁来承担?针对“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专家认为,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也应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无偿载人赴婚宴 遇车祸乘客身亡

  驾驶员林先生和受害人小吴原本是好朋友,两人都是“80后”。事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10月10日,两人共同的好友结婚,当时二人约好一起参加婚宴。于是,当天晚上,林先生开着自己的小车,免费载着朋友小吴一起去参加婚宴。

  不幸的是,当日19时10分许,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的途中,在同车道上,与李师傅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刮。

  两车相碰后,坐在小轿车上的乘客小吴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小吴是家中的“顶梁柱”,他死后,家中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孩子,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不满十岁。另外,家里还有年过六十的父母需要赡养。

  死者家属起诉 索赔184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驾车超速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师傅夜间驾驶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且尾灯部分被遮挡的具有安全隐患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以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李师傅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姚老板,李师傅系姚老板聘请的驾驶员,而且事发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事后,小吴家属多次主张赔偿未果。近日,小吴家属为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林先生、李师傅和牵引车的车主姚老板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司机叫屈,免费搭乘能否减责?

  面对起诉和高额赔偿金,被告林先生觉得委屈,他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合理,精神赔偿金也过高。而且,他跟受害者小吴是朋友关系,受害者小吴是免费搭乘自己的车。所以,他认为应当适当减轻自己的责任。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林先生“可适当减轻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李师傅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吴不负本事故责任。由于事发当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师傅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车主姚老板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0多万元,牵引车车主姚老板除保险赔偿外还要赔偿36万多元,而被告林先生对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5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

  另外,因这起交通事故中,林先生和李师傅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造成小吴死亡,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与姚老板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免费搭乘,可减轻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林先生和死者小吴是朋友关系,小吴是免费搭乘林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坐而免责,但是,考虑到林先生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应适当减轻林先生所负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林先生承担的50%的责任中只由林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专家说法

  好意同乘,应受到鼓励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免费搭乘、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驾驶员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驾驶员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驾驶员减免责任。( 海峡导报 (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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