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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 (海西晨报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卖房子独家委托有利有弊,一位卖房者将房子独家委托给一家中介公司,后来悄悄把房卖了,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是为买卖成交后赚取佣金。但有时候,买卖尚未成交,中介也可能先掏钱“稳住”卖方,确保房源的独家性。近日,一起关于独家委托的房产买卖官司就在湖里法院开打。

  支付押金| 中介保独家房源

  2016年,阿伟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文中简称中介)签订了《独家房产销售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阿伟委托该中介出售其位于金湖路上的一处房产,委托期限为40天,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委托出售价为240万元(实收价)或48514元/平方米。阿伟同意,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中介介绍达成意向均可成交。

  此外,委托书还约定,委托期内,阿伟自行撮合成交或与其他中介组织成交或个人成交,均应向乙方支付中介佣金,同等条件下,阿伟应先与中介介绍的客户成交。为确保该房源为独家享有,中介以委托书约定向阿伟交付押金2000元。双方约定,若在约定期限内出售房屋,阿伟退还押金,否则押金由阿伟没收。

  2016年11月8日,中介找到了合适购房者并与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但中介联系阿伟时,阿伟却不予理会,私自将房产售出。收了押金却不给“独家”,中介公司一怒之下,将阿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押金2000元,支付中介佣金1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在阿伟看来,签了《独家房产销售委托书》,并不意味着必须成交,且房屋买卖涉及各方面,也不意味着签了独家委托交易就必然成功。

  单方解约| 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法院确认,中介在委托期内已经找到了愿以委托出售价240万元购买这套房屋的合适客户,并将此事告知了阿伟。阿伟将房屋另售他人的行为是否发生于独家委托期间,这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中介向法院提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阿伟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但该合同为交易双方网签的合同,是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按照存量房交易习惯、约定成交价看来,阿伟与案外人还签订了另一份合同。为查明该问题,法院责令阿伟提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最终,湖里法院采信了中介的主张,认定阿伟在约定的独家委托期内将房产另售他人。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设置了独家委托条款,委托人仍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委托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不等于其无须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案中,阿伟将房产另售他人应视为解除合同关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中介要求返还2000元押金的主张,并考虑买卖不确定性,酌定违约金为15000元。因中介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中介要求佣金的主张被驳回。